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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预备费和暂列金额事关调概和结算,必须重视!
发表时间:2024-09-07     阅读次数:409

最近一个朋友聊天,说他们有一个施工项目,是在一个县城里的国有投资项目,中标价两个多亿,工期两年。目前主体施工还没有完,变更、签证金额已经接近签约合同价的10%了,最让他头疼的是当地的财政评审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就是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施工合同价的10%。我问他合同内没有设置暂列金额吗,说是甲方委托造价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中没设置,合同价中也就没有。其实合同中如果设置了暂列金额,按照当地的规定,这个问题就基本可以避免了。同样的道理,在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时,也一定要合理地设置预备费,避免一般的超概风险。


根据《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CECA/GC 2-2015》,基本预备费是在概算阶段预留的设计及概算内难以预料的费用,包括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范围内的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过程中所增加的工程费用(如设计变更、局部地基处理等),由于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竣工验收时为鉴定工程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必要开挖和修复的费用,地下障碍物处理、超限设备运输等可能增加费用。价差预备费包括人工、设备、材料、施工机械价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调整;利率、汇率调整等。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预备费原则上用于因项目建设期材料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增加的概算,其他原因需要使用预备费的,应征得概算批复部门同意。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委托评审后核定调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用等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在工程建设实施中,变更、签证、索赔、调价等在所难免,对于政府或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概算时一定要合理考虑并设置预备费,在编制施工招标控制价和签订施工合同时,一定要合理考虑并设置暂列金额,避免或降低因变更签证等造成的调概或审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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