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政府投资或国企投资项目,签施工合同谨慎处理的条款 | |
| 发表时间:2024-06-06 阅读次数:1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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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一般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作为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一定要谨慎处理以下三项合同条款。 一、关于给予承包商奖励的条款。 1、提前竣工的奖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7.9.2条: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奖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对于政府投资或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考虑项目审批概算的额度和资金的使用计划,谨慎考虑是否设置奖励及奖励金额,在专用条款中合理约定。 二、关于向承包商支付利息的条款。 1、关于质量保证金利息支付。
对于政府或国有投资项目,关于质量保证金退还一般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缺陷责任期满且双方无争议后,一次性无息支付。
1、关于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2、关于发包人不按照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3.2.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关于发包人逾期支付竣工付款的违约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4.2 竣工结算审核:(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4、关于发包人逾期支付最终结清价款的违约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5、关于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付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对于政府或国企投资项目,有的会涉及银行贷款资金,一般付款审批及结算审核程序较多,时间较长,所以一定要对上述违约金条款高度重视,尽可能防止违约或在合同专用条款中重新约定发包人的相关处理时限和违约责任,千万不要轻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执行通用条款,以避免造成违约金的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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